(2015)鸡冠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国珍申请执行赵丕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珍,赵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珍,男。被执行人赵丕杰,女。本院在执行张国珍申请执行赵丕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刘博宇执行员 刘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大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