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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彭兴友与冯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兴友,冯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57-1号申请执行人彭兴友,男,1960年5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6005080511,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温馨家园8单元701室。被执行人冯升明,男,1974年6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7406172759,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东风路251号。本院在执行彭兴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冯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升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彭兴友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