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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孙秀美与孙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秀峰,孙秀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秀峰,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美,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上诉人孙秀峰因与被上诉人孙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秀峰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亦未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秀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代理审判员  沙 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