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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松与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成建筑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成建筑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李松,男,土家族,生于1970年12月27日,重庆市黔江区人。委托代理人孙文武(特别授权)、曾松(一般授权),重庆市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51929Y。法定代表人罗俊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国(一般授权),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合成建筑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洪川(特别授权),重庆市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松诉被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合成建筑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东华、代理审判员程璟、人民陪审员陈龙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邓霖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李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8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李松负担。审 判 长  梁东华代理审判员  程 璟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