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与贺建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贺建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法定代表人李德录,该厂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信盛连,该厂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建辉。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因与被上诉人贺建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以其与被上诉人贺建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出口商品包装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伟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