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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则龙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20号罪犯王则龙,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9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则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丁东荣共同退赔被害人吴雅霜相当于被抢黑色诺基亚手机价值的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则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则龙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则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则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则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则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