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见明与舟山市龙威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见明,舟山市龙威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胡见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舟娜、周红初,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舟山市龙威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蚂蚁岛创业大道1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春霞,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红雷、董佳艺,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见明为与被告舟山市龙威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忠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见明委托代理人周红初、被告龙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红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见明诉称,胡见明系龙威公司员工,从事电焊工工作,平均月工资6336元。2015年3月19日17时许,胡见明在龙威公司承建的上建区域施工时,在拉皮线时不慎从1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下而受伤。胡见明伤后即被送入普陀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4天后出院。2015年10月8日,经舟山市普陀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胡见明构成九级伤残。后胡见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但胡见明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认为裁决认定护理费按80元/天、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按4190元/月认定均过低,故诉请法院判决:1.龙威公司支付胡见明护理费3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1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4525元,合计160813元;2.胡见明在工伤保险基金处可报销的费用由龙威公司先行垫付。胡见明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舟普劳仲案字(2015)第495号仲裁裁决书1份;2.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人社工认(2015)465号普陀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舟山市普陀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舟普劳鉴委字(2015)370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发票各1份;3.普陀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诊疗证明书;4.银行活期账户明细清单。龙威公司辩称,1.仲裁委对于护理费的裁决正确;2.关于停工留薪期时间应按胡见明在仲裁时申请的6个月零4天即2015年9月22日止计算,标准因双方对于胡见明的工资标准存疑而又无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参照同行业中位数标准确定属合理。龙威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而向本院提供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普陀区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增减情况表、年度工资单和合约解除凭证、考勤表各1份。经审理查明,胡见明系龙威公司员工,从事电焊工工作。2015年3月19日,胡见明在工作中受伤,伤后即被送往普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34天后于4月22日出院。2015年4月13日,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普人社工认(2015)465号普陀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胡见明为工伤。2015年10月8日,舟山市普陀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舟普劳鉴委字(2015)370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胡见明构成工伤九级伤残。2015年11月2日,胡见明向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龙威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0195元、护理费374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20元、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1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该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舟普劳仲案字(2015)第495号仲裁裁决:一、龙威公司支付胡见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029.60元、护理费2720元,合计41873.60元;二、龙威公司代胡见明向工伤保险基金办理工伤费用报销手续,并将报销所得费用支付给胡见明。后胡见明不服该裁决而诉至本院。另查明,1.根据龙威公司陈述及其提供的考勤表等证据显示,胡见明曾于2014年3月19日入职龙威公司,2015年2月6日,双方合约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平均收入为5275元;2015年3月17日,胡见明再次入职龙威公司,3月19日,胡见明发生工伤事故;2.龙威公司已为胡见明参加工伤保险;3.在胡见明受伤后,龙威公司预支2900元,庭审中双方明确其中385元作为龙威公司应付2天工资予以扣除,余款2515元作为预付赔偿款;4.胡见明在仲裁时提供普陀医院疾病诊疗证明书证明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零4天即2015年3月19日至9月22日,并据此请求龙威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胡见明在申请仲裁时即2015年11月2日已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对此龙威公司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胡见明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龙威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治疗工伤期间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龙威公司已为胡见明参加了工伤保险,故涉及上述项目的费用均由龙威公司代胡见明向工伤保险基金办理工伤费用报销手续,并将报销所得费用支付给胡见明,但胡见明应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费用票据等材料。此外,胡见明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龙威公司支付:1.护理费。本院根据胡见明伤势、并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酌情认定护理费306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限根据胡见明在仲裁时提供的证据认定为6个月零4天,同时鉴于胡见明从2014年3月19日即在龙威公司工作,参照其受伤前12个月收入确定其本人工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本院认定标准为4867.50元并据此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9653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胡见明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故龙威公司应根据劳动关系解除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标准支付计16124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胡见明与龙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15年11月2日解除;二、龙威公司支付胡见明护理费30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65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124元,合计48837元,扣除龙威公司已预付赔偿款2515元,故尚需支付46322元,限龙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龙威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代胡见明向工伤保险基金办理工伤费用报销手续,并将报销所得费用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胡见明。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龙威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