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郑杰与马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杰,马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6号申请人郑杰,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马建国,男,1965年9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郑杰申请执行马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杰以本案双方私下已经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顺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