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叶永远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永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578号罪犯叶永远,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原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0日作出(1999)丽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永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叶永远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00年3月31日作出(1999)浙法刑终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叶永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判的其他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9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五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永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永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永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刑期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永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