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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80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延安市红化。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拓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