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自萍与邓春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自萍,邓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财保6号申请人刘自萍。被申请人邓春艳,电话:。申请人刘自萍因与被申请人邓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春艳所有的车辆:一、新国线集团(来宾)运输有限公司的桂G×××××客车一辆;二、来宾中兴汽运公司的桂G×××××客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并用申请人刘自萍的丈夫林生优名下的车牌号为GL88**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自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申请人刘自萍的丈夫林生优用于担保的车辆亦应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新国线集团(来宾)运输有限公司的桂G×××××客车,来宾中兴汽运公司的桂G×××××客车各一辆。二、查封林生优名下的车牌号为GL88**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显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