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洛阳市大升商贸有限公司、苗秋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市大升商贸有限公司,苗秋芳,王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责人:杨保太,行长。被执行人:洛阳市大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秋芳,总经理。被执行人:苗秋芳。被执行人:王玉娇。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执行洛阳市大升商贸有限公司、苗秋芳、王玉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指定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执13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