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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9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德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德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932-1号原告威海德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州南街12号。法定代表人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平、张勇,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石门坎117号大地豪庭10幢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德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威海风情海岸装饰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700000元,并由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威海风情海岸装饰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