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姜忠淮与姚晶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淮,姚晶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00041号原告:姜忠淮。被告:姚晶晶。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富巷北路***号余姚汽配城***幢**号。代表人:施杨焱,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姜忠淮与被告姚晶晶、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忠淮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晶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忠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忠淮负担。审 判 员 王 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阮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