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姚高勤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高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8号罪犯姚高勤,男,194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嵊州市,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1)绍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高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高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02)浙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5年1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高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姚高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高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姚高勤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高勤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