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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终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杰梅与徐年乐、邓丽、徐绅章、徐啟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杰梅,徐年乐,邓丽,徐绅章,徐啟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杰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宪充(一般授权),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莉(一般授权),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年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丽(曾用名邓君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杜静(特别授权),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蓉(一般授权),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绅章,男,汉族,系邓丽之子。委托代理人杜静(特别授权),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蓉(一般授权),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啟程,男,汉族,系邓丽之子。委托代理人杜静(特别授权),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蓉(一般授权),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杰梅与被上诉人徐年乐、邓丽、徐绅章、徐啟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6年1月20日,上诉人陈杰梅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杰梅申请撤回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杰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00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交纳75900元,由陈杰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小玫代理审判员  刘 云代理审判员  刘维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