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南质价诚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济南质价诚商贸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景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质价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原审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陈华美,经理。上诉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质价诚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提起上诉的同时未缴纳上诉费50315元,法院向其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限其自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5031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通知限定的交费期限内,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向其送达的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至今未能交纳本案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梅审 判 员 郎家涛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