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执字第01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叶应龙与张新亮、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应龙,张新亮,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238-1号申请执行人:叶应龙,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张新亮,经商。被执行人:安庆市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张新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新亮在中国工商银行13×××87账户内的存款,以人民币22317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