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三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涛诉被告陈受斌、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玉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涛,陈受斌,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玉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三初字第302号原告李玉涛,男,委托代理人代树林,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受斌,男,被告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雄,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欧育雄,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玉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涛诉被告陈受斌、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玉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李玉涛负担。审判员 曹庚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