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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牛银光与都喜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银光,都喜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牛银光,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都喜占,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银光与被执行人都喜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都喜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牛银光借款本息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都喜占已给付41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15175元,恢复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现已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XX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鄢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