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罪犯李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31号罪犯李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生,初中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十万元;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阜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所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1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有巨大数额财产刑未能履行,但无证明证实其无能力履行,减刑时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