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德来与王由江、刘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来,王由江,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658号原告张德来。被告王由江。被告刘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来诉被告王由江、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德来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王由江、刘霞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由江、刘霞价值2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张德来提供担保的小型越野客车(鄂C×××××号)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