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青岛宏源汇才物流有限公司、田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青岛宏源汇才物流有限公司,田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志军,青岛李沧巨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宏源汇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职务负责人。被告田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青岛宏源汇才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田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32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309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翠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