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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青岛宏源汇才物流有限公司、田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青岛宏源汇才物流有限公司,田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志军,青岛李沧巨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宏源汇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职务负责人。被告田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青岛宏源汇才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田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32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309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翠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