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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肖云花诉张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花,张伟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648号原告肖云花,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伟发,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于2016年0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云花与被告张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云花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云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云花承担。审判员  杨德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