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肖云花诉张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花,张伟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648号原告肖云花,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张伟发,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于2016年0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云花与被告张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云花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云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云花承担。审判员 杨德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