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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德明申请执行李东平、陈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明,李东平,陈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明,男。被执行人李东平,男。被执行人陈启红,女。陈德明申请执行李东平、陈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申请人陈德明借款本金29万元及其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李东平、陈启红在开江县国土资源局有土地房屋补偿款343450.00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东平、陈启红在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房屋补偿款343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安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