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任建江与叶兴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江,叶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任建江。被执行人叶兴祥。本院在执行原告任建江与被告叶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建江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撤销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绍虞商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洪来审 判 员 戴松根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