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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春海与林敬锋、陈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海,林敬锋,陈生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506号原告吴春海,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敬锋,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生妹,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海与被告林敬锋、陈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纠纷已平息。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99元,由原告吴春海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