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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旭、周帜与周志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旭,周帜,周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84号申请执行人周旭,学生。申���执行人周帜,学生。被执行人周志平,业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公园11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土地证号:枝江国用(97)字第1119**号)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周旭、周帜,周旭、周帜可持本裁定到房屋及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