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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与赵斌、徐明海、李国栋、贾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赵斌,李国栋,贾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明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负责人张丰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斌。被执行人李国栋。被执行人贾翠云。本院在执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水集支行与赵斌、徐明海、李国栋、贾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4)西执字第156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明海的银行存款20000元。徐明海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徐明海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徐明海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徐明海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坚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