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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腾强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元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腾强科技有限公司,高元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34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腾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元凯。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腾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元凯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3458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元凯所有的坐落武清区汊沽港镇一街村富强公寓处2号楼3门101号楼房一套;依法查封担保人高纪平名下的坐落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处的厂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表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345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