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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柴道友与张宗翠、侯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道友,张宗翠,侯松林,侯松伟,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35—2号原告:柴道友,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宗翠,女,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侯松林,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告:侯松伟,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告: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业主:侯金华(已故),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道友与被告张宗翠、侯松林、侯松伟、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柴道友申请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裁定对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的30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柴道友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柴道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305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