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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公司名山分公司与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财保1号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负责人刘本云。代理人岑思平,男,生于1984年3月5日,汉族,住名山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林辉。雅安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向雅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名山区百丈镇“迎宾壹号”项目房产(附:查封名山区百丈镇“迎宾壹号”楼盘房号及相关数据明细表)及负一楼房产和全部停车位予以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都大道分理处的基本账户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进行担保。雅安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二款执行管辖第11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21日以(2016)雅仲字第10号致函本院依法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双方因给付款项而发生纠纷,现申请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名山区百丈镇“迎宾壹号”项目房产(附:查封名山区百丈镇“迎宾壹号”楼盘房号及相关数据明细表)及负一楼房产和全部停车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二、对被申请人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都大道分理处的基本账户中的1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传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