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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院来与吕福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院来,吕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267号申请执行人张院来,无职业。被执行人吕福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院来与被执行人吕福兰健康权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279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福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受理费8485.17元。现被执行人吕福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玉岭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