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683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芬与被告李奥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芬,李奥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683民初371-1号原告马芬被告李奥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芬与被告李奥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李奥胜在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奥胜在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