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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徽国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04号原告:安徽国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猛,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陈金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金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国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恒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骐骥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沙宗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琥珀中村209幢302室(合产字第110011791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虞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