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菊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秀水铭苑(一期)小区。法定代表人管文军,职务:总经理。被告:汪菊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菊花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付清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德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