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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催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忠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催字第0011号申请人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解放路198号中央广场1幢商4-4。法定代表人黄忠达,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对票号1030005226357371,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新区支行,金额为100000元整,出票申请人为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 坚审判员 林晓军审判员 邵红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