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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旺芝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田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旺芝,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田跃,潘廷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78号申请执行人:陈旺芝,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田跃,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潘廷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田跃、潘延德银行存款37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