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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卫东、胡宏武与沙洋县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卫东,胡宏武,沙洋县人民政府,沙洋滨江新区长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3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卫东,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警察,住沙洋县。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胡宏武,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警察,住沙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沙洋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4551-3。法定代表人谢继先,县长。原审第三人沙洋滨江新区长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沙洋县洪岭大道北38号,组织机构代码09688383-9。法定代表人XX,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卫东诉沙洋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卫东、胡宏武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审申请人张卫东于2013年12月18日向沙洋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邮寄了一份申请书,内容为“要求公开沙政房征决(2012)第2号《沙洋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及相关信息”。但是,张卫东以沙洋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沙洋县人民政府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卫东、胡宏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卫东、胡宏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代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