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逄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84号原告逄某某,住东丰县。被告季某某,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春峰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逄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艳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承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150.00元。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