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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逄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84号原告逄某某,住东丰县。被告季某某,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春峰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逄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艳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承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150.00元。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