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XX与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韩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吉0722民初198号原告孙XX。被告韩XX。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