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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XX与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韩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吉0722民初198号原告孙XX。被告韩XX。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