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行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成福,甘南县公安局其他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行终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成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上诉人张成福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立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成福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时限,上诉人在车辆被公安机关非法扣押后,上诉人一直在寻求解决的方式,一直在上访的路上寻求解决方案,甘南县信访办保存上诉人的上访记录,上诉人也找过甘南县委的领导,上诉人在甘南县县委领导的指示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将上诉人的请求拒之法律门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对甘南县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张成福单独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甘南县公安局提起,先行处理为前提,上诉人在一、二审诉讼时,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甘南县公安局提起过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裁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