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贾银申请执行刘永光、宝日朝鲁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银,刘永光,宝日朝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贾银,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被执行人刘永光,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宝日朝鲁,男,1967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银申请执行刘永光、宝日朝鲁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永光、宝日朝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