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4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卢德荣与傅小虎、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荣,傅小虎,郑霞,郑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74号原告:卢德荣,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傅小虎,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郑霞,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郑德斌,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荣诉被告傅小虎、郑霞、郑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100元,合计5750元,由原告卢德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