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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魏道云与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道云,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魏道云,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银河湾城市。申请执行人魏道云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6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振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