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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龙飞与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飞,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黄龙飞,男,生于1962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赵序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魏士功,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岳,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龙飞与被告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章丘一职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龙飞及委托代理人赵序伟、被告章丘一职专委托代理人张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龙飞诉称,2001年被告的学校校办工厂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70000元。2001年11月20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2004年4月20日、2006年5月8日被告又分别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7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1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5厘计算);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章丘一职专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170000元及利息无异议。原告为章丘一职专正式教职工,2001年起,原告不来学校工作,按当时的规定,应当以停薪留职的方式开展勤工俭学活动。针对原告的情况,学校2002年��间召开会议通过了保留原告公职,扣除工资等决定,因原告未交还工资,被告认为应从该款项中抵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1年11月20日,甲方章丘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乙方黄龙飞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与校办工厂欠乙方壹拾柒万元整,因甲方与校办工厂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还清乙方,根据双方约定,甲方与校办工厂三年内还清乙方壹拾柒万元整。2、还款方法: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每年租赁费2.5万元,根据乙方的租赁期限从欠款中扣出,剩余部分由甲方和校办工厂还清。3、甲方与校办工厂如三年内没有还清乙方欠款,剩余部分由甲方按年息5厘付利息。4、还款日期从2001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20日,共3年。5、98年至2001年6月30日三年租赁费已全部清完。”协议签订后,未予履行,致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章丘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已更名为章丘一职专。上述事实,由原告黄龙飞提交的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章丘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欠原告黄龙飞借款1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章丘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已变更名称为章丘一职专,原告黄龙飞向被告章丘一职专主张偿还欠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黄龙飞主张利息自2001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5厘计算,被告章丘一职专无异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上述款项应扣除原告的工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龙飞欠款170000元。二、被告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龙飞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从2001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5厘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章丘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