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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蓬江区飞越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何孟醒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江区飞越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何孟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蓬江区飞越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黄健民。委托代理人:刘惠宏,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孟醒,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6316。原告蓬江区飞越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飞越汽车中心)诉被告何孟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伟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惠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孟醒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飞越汽车中心诉称:被告因日常生活外出需要,向原告飞越汽车中心租赁车辆。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双方协商并于2014年3月2日签订协议书,被告确认拖欠原告租车费及租赁车辆维修费合计人民币16000元。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赔偿款后,拖欠的赔偿款并没有依约定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清偿余下欠款人民币6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拖延。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3日起计至清偿日至,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为人民币563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飞越汽车中心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2、被告身份信息;3、协议书。被告何孟醒没有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飞越汽车中心在2013年12月期间租赁粤J号车辆给被告何孟醒使用,被告在租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2014年3月2日,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被告共欠原告款项共人民币16000元,被告先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余下人民币6000元被告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后再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原告认为尚有人民币6000元被告一直没有支付,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租赁车辆给被告使用的事实清楚,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并就租赁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人民币16000元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后,尚欠款人民币6000元没有支付,原告因此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款项人民币6000元。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问题。由于被告拖欠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的期间问题,双方虽然在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款项应在被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后支付,但对于该支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日期,原告也未能确定被告应支付上述赔偿款的具体时间,故原告请求被告从2014年3月3日起支付利息缺乏依据。本院并认为,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日(2015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对于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孟醒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依法可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孟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原告蓬江区飞越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二、驳回原告蓬江区飞越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孟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被告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伟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华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