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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春端与万富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端,万富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85号原告黄春端,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万富海,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端与被告万富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春端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端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纠纷平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春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春端负担。审判员  陈坤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艺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