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曹忠松与李昌勇刑附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忠松,李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曹忠松,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李昌勇,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曹忠松依据本院(2015)宜珙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昌勇现在服刑期间,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珙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