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俊英与淄博汇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英,淄博汇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9号原告:张俊英,女,汉族,职工,高青县人。被告:淄博汇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前池村。负责人:宗勇,法定代表人。原告张俊英与被告淄博汇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俊英负担。审判员 孙玉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凤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