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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俊英与淄博汇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英,淄博汇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9号原告:张俊英,女,汉族,职工,高青县人。被告:淄博汇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前池村。负责人:宗勇,法定代表人。原告张俊英与被告淄博汇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俊英负担。审判员  孙玉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凤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